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立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凤城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莱城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