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异13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谷体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地建设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名下位于莱芜区长勺北路69号3幢101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2年12月4日***与***签订购房合同,***将北埠五金建材商品楼一套(三层,386平方)已经卖给异议人,价格85万元,本案在法院查封之前,异议人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异议人已经入住三年,持有并占有房屋。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关于鑫地建设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莱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返还鑫地建设公司超付的工程款318799.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鑫地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莱城执字第127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莱城执字第1274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名下位于莱芜区长××房产××套,证号:0098293。
另查明,2012年12月4日,***与***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北埠五金建材城商品楼一套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对其与***签订的《购房合同》无异议,但称***未全部支付购房款,***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根据不动产查询信息显示,涉案房产登记在***、***名下,坐落于莱芜××××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0098293号-××号,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以上事实由异议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对于作为执行标的涉案房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争议的涉案房产登记在***名下,***主张购买涉案房产,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毕玉胜
人民陪审员田云
人民陪审员陶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