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33号
申请人:吴克,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6286127X7。
法定代表人:谷体健,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谷向卫,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注册资金范围内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等额其他财产。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