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66号
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MJNJ1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6286127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80万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