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66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MJNJ1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6286127X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大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