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470号 申请人:**,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6286127X7。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