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3869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建龙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山东人民印刷厂28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建龙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告***、***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建龙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济南市莱芜区建龙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预交,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莱芜区建龙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