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2429号之二
原告: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连英,总经理。
原告山东鑫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