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
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覃静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26063897。
法定代表人杨承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917522430。
法定代表人何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承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林玉华,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承俊、林玉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2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承俊、林玉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宜仲裁字第207号裁决书],指定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承俊、林玉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宜仲裁字第207号裁决书],指定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郑学明
审判员 魏志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