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28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06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2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仲裁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留了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中,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由本院直接裁定从其公司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冻结、提取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15中的银行存款15673955.9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