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28财保49号
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以下单位和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1、宜都市教育局675万元;2、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1500万元;3、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60万元。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的房产(价值4000万元)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以下单位和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1、宜都市教育局675万元;2、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1500万元;3、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6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的房产(价值40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