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28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组织机构代码0526063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宜都市教育局的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93.06万元。2017年6月16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宜都市教育局的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93.06万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