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81财保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1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向发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向发远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向发远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其位于宜昌市伍临路11号的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位于宜昌市伍临路11号的房屋(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及设定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