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8执保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鄂0528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以下单位和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1、宜都市教育局675万元;2、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1500万元;3、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60万元。并裁定查封由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有的位于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的房产(价值4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宜昌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在以下单位和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到期债权共计2435万元,其中宜都市教育局675万元、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1500万元、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60万元。
二、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馨农家园2栋第1-5层)的房产(价值4000万元),房产证号为:长阳房产证龙舟坪镇字第号。
三、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