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3民初299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方翰,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凤城丽都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91763591E。
法定代表人:毛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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