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3民初553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翰,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锐,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91763591E。
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凤城丽都6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菊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钢诉被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