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加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龙源林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2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号。

负责人尹作银,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加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2-1-0059号。

法定代表人曹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龙源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友谊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叶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静,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徐怀玉,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曹诗华,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昌市。

被执行人庄玉玲,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曹诗芹,女,196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枝江市。

被执行人赵忠华,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枝江市。

被执行人赵凯,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昌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加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龙源林业有限公司、曹静、徐怀玉、曹诗华、庄玉玲、曹诗芹、赵忠华、赵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02执2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