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执复4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园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
负责人刘招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葛隆恩,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战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龙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林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镇友谊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叶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加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冠园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2-1-0059号。
法定代表人曹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诗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杨良凤,女,汉族,1958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雷红琼,女,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复议申请人龙腾园林公司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2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龙腾园林公司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龙腾园林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永传
审判员  徐晓东
审判员  高见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金侨
书记员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