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14814号
原告:***,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万开存,职务不详。
被告:万开存,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开存、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故主***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大兴区,合同履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故三被告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为便于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黑龙江万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万开存、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