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28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恒续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翠都国际**。
法定代表人杨崇,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9287621。
法定代表人李双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9280183。
法定代表人李双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亚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