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8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真(特别授权),金乡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南侧金曼克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828599280183X。
法定代表人:李双东,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正在协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增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