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629号
原告:山东万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君临华庭住宅小区主力店301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077980094B。
法定代表人:宣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枢,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环城路西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851016194。
法定代表人:宣苓向,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光明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53346526。
法定代表人:宣苓向,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万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万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