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太白湖区奥体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向,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光明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向,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驻济宁市兖州区北环城路西首北7号。
法定代表人:**向,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恢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