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财保137号
申请人:***,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居民,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向,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居民,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光明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53346526。
法定代表人:**向。
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向、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向、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