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保1018号
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区奥体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3483X8。
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向,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光明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向,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环城路西首北7号。
法定代表人:**向,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瑞霞,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向、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瑞霞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4358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向、山东华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瑞霞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