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2258号
原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明珠花园小区茂林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