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1民初926号
原告:卓资县花花蔬菜水果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21MA0NJQCY75,经营场所卓资县卓镇东街。
经营者:许计元,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明珠花园小区茂林8号205。
原告卓资县花花蔬菜水果批发部与被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卓资县花花蔬菜水果批发部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卓资县花花蔬菜水果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卓资县花花蔬菜水果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由原告卓资县花花蔬菜水果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闫占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