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226民初23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明珠花园小区茂林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保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布克赛尔县沙吉海煤矿矿区。
法定代表人:穆元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远东设备安装防腐保温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争标的为529475.2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9094.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47.38元,邮寄送达费为350元,共计4897.38元(原告***已预交489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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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巴登才次克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
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