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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5398号之一
原告:青岛昊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乙三区20号-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0782434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旅,住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昊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青岛昊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昊志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58.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