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终1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
法定代表人:任海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剑,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娄下村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外墙存在渗水问题,事实清楚。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外墙渗水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未加钉金属网或在施工中未加贴玻璃丝网格布,与竣工图不符,少数框架与砌体交接部位未采用斜砌砖处理缝隙过大没有防水措施,次要原因是加层钢结构*与边*的连接方式会使原外墙存在二次变形,对外墙渗水存在一定影响。作为施工方,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外墙渗水的修复义务。在双方未就修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相应的修复方案。否则,在修复过程中如何修复,如何验收等,均无标准,又会产生新的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房屋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应属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阮丹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