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终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千禧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桥镇半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剑,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桥镇娄下村5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海市千禧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海市千禧眼镜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海市千禧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限内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千禧眼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53元,减半收取11676.5元,由上诉人临海市千禧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谦
代理审判员黄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