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娄下村588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良剑,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娄下村5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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