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娄下村5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娄下村5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1元,由上诉人台州市普菲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