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关于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案情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执142号案件指定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