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622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