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6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来水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