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烨华花木专业合作社、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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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班班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杰,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烨华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镇海村彰庆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冯爱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永,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烨华花木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7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晋
审判员黄良飞
审判员金琳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