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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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26民初448号



原告: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祥,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系村主任。




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系社长。




原告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泰公司)与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许村委)、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许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许村委、大许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泰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大许村委、大许合作社支付工程质保金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大许村委、大许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精泰公司与大许村委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大许村委将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后塘池塘整治建设工程承包给精泰公司;工程期限:2016年5月5日至7月4日;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质保金1.6万元,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转为质保金,保证金为验收合格壹年后退还(不计息),合同签订后,精泰公司向大许合作社交纳工程质保金1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6年7月4日完工,并于2018年9月10日验收合格。精泰公司认为,精泰公司与大许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已到,大许村委、大许合作社应承担支付工程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




大许村委、大许合作社未作答辩。




精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承包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大许村委将大许村后塘池塘整治工程承包给精泰公司,双方约定工期、质保金等事实。2、浦江县小型水利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表一份(复印件),以证明精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的事实。3、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一份(复印件)、村务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大许村委同意退还精泰公司质保金16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中,精泰公司在承包合同(复印件)上有签章,浦江县小型水利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表一份(复印件)上有浦江县仙华街道办事处、浦江县仙华街道水利站签章,村务会议记录(复印件)上有大许村委签章。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2日,精泰公司与大许村委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大许村委将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后塘池塘整治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精泰公司施工,工程期限:2016年5月5日至7月4日;结算方式:主体完成,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审计后付清;工程质保金1.6万元,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转为质保金,保证金为验收合格壹年后退还(不计息)等。




2016年4月29日,精泰公司向大许合作社交纳工程质保金1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6年7月4日完工。




2017年10月23日,经大许村委会议讨论后,大许村委经财务审核同意支付,但至今未付。




2018年9月10日,精泰公司建设的案涉工程经浦江县仙华街道办事处、浦江县仙华街道水利站验收合格,通过完工验收。




本院认为:据庭审查明,精泰公司为大许村委进行工程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大许村委应按约定退还精泰公司质保金16000元,有“承包合同”、完工验收鉴定表、大许村委同意支付的开支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大许村委未能按时退还精泰公司质保金16000元,应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精泰公司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大许合作社作为大许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大许村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大许村委、大许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浙江精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1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仙华街道大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楼竟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周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