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刚,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翠花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849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正北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74696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庙街13号,统一是信用代码915107037446536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何刚与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建筑公司)、绵阳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房产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川07民初15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九鼎建筑公司向何刚支付工程款6254961.22元及利息,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九鼎房产公司与富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富诚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灯塔路156号九鼎.蓝波湾的11栋1单元5楼1号住宅(房屋唯一号:7048xx)通过淘宝网进行变卖,竞买人**以最高价686143.2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灯塔路156号九鼎.蓝波湾的11栋1单元5楼1号住宅(房屋唯一号:7048xx)归买受人**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炜
审判员汤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聪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