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何刚与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执8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何刚,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翠花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849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正北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74696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庙街13号,统一是信用代码915107037446536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何刚与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建筑公司)、绵阳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房产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富诚公司名下位于涪城区灯塔路156号九鼎.蓝波湾的11-1-2、11-1-8-1、11-1-7-2、11-1-6-2、11-1-5-1、11-1-2-2、11-1-2-1、10-2-4-1、10-2-2-2、10-2-2-1、10-1-6-1、10-1-2-2、10-1-2-1十三套房屋。执行中,通过变卖成交上述房屋中的11-1-5-1号房屋以及对11-1-8-1、11-1-7-2、11-1-6-2、、11-1-2-2、11-1-2-1、10-2-4-1、10-2-2-1、10-1-6-1、10-1-2-1号九套房屋进行以物抵债,已能满足清偿申请执行人何刚、***申请执行的债权需要,故对查封的11-1-2、10-1-2-2、10-2-2-2号三套房屋,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涪城区灯塔路156号九鼎.蓝波湾的11-1-2(房屋唯一号:7048xx)、10-1-2-2(房屋唯一号:7048xx)、10-2-2-2号(房屋唯一号:7048xx)三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炜
审判员汤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聪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