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执8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何刚,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翠花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0849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正北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74696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庙街13号,统一是信用代码915107037446536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何刚与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建筑公司)、绵阳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房产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富诚公司名下位于涪城区灯塔路156号九鼎.蓝波湾的11-1-2、11-1-8-1、11-1-7-2、11-1-6-2、11-1-5-1、11-1-2-2、11-1-2-1、10-2-4-1、10-2-2-2、10-2-2-1、10-1-6-1、10-1-2-2、10-1-2-1十三套房屋。执行中,通过变卖成交上述房屋中的11-1-5-1号房屋以及对11-1-8-1、11-1-7-2、11-1-6-2、、11-1-2-2、11-1-2-1、10-2-4-1、10-2-2-1、10-1-6-1、10-1-2-1号九套房屋进行以物抵债,已能满足清偿申请执行人何刚、***申请执行的债权需要,故对查封的11-1-2、10-1-2-2、10-2-2-2号三套房屋,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涪城区灯塔路156号九鼎.蓝波湾的11-1-2(房屋唯一号:7048xx)、10-1-2-2(房屋唯一号:7048xx)、10-2-2-2号(房屋唯一号:7048xx)三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炜
审判员汤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聪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