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熊正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翠花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富诚*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家镇源龙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熊正祥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561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涪城区富诚*家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九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涪城区富诚*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