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036号
申请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读学校。
负责人:孙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74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工读学校名下银行存款26747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