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字83号 申请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读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负责人:孙万里。 申请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0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工读学校名下价值267476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