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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旺港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民抗31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5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旺港物流有限公司(已注销),原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旺港路15号-A。 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天津旺港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4319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津检民监[2019]120000000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荣 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