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咏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金雪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田丰村。
法定代表人:金焕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七甲闸中心会所。
责任人:冯国建。
再审申请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洁雅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寿俊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胡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