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1民初177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系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工贸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微信询问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也不反诉,***已死亡,继承人未参加诉讼,故对***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