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定西市。
被告: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城投公司综合楼5楼。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686084279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工贸大厦五楼。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15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临洮县昊远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县。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4MA71ENMW1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洮县城市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临洮县昊远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2月6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