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3476号
原告:***,男,群众,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米多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