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与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执5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1515K,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工贸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甘1124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给付***劳务费156436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11391元,剩余45045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法律文书生效后,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剩余45045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一、依法向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并自觉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要求,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二、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注册企业、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知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除甘A2××**号福特牌小型汽车、甘J8××**号江淮牌小型汽车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知的甘A2××**号福特牌小型汽车、甘J8××**号江淮牌小型汽车本院均已依法查封,但因未能查找到车辆的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在本案中处置。三、依法通过传统查控途径对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的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查知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在人民法院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已有多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亦无法向本院提供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的债权45045元全部未实现,但其认可本院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1124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