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

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与宕昌县金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执2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1515K,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工贸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宕昌县金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3695611755M,住所地甘肃省宕昌县临江乡临江铺村。 法定代表人:***(已去世),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与被执行人宕昌县金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甘1124诉前调确4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宕昌县金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代偿款本金3000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并自2019年1月26日起负担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宕昌县金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的电费收入3035430元(含执行费32430元),并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陇南供电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以等待提取宕昌县金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甘1124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与被执行人宕昌县金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